建筑幕墙的高度规范

点击次数: 发布时间:2014-9-23

不等于该项技术的适应范围。由于规范是成熟技术的总结,只能是归纳总结两大面广、使用较多、技术成熟的经验,所以规范中有“本规范适用于……”的适用范围的规定。在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工程,可以采用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设计、施工而无需其它专门的措施。反之,超出了适川范围时,除应遵守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,尚应采取其它更有效的技术措施,保证幕墙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满足要求。例如,《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》 JGJl02—96规定规范的适用范围是150m高度以下,实际上1996年时我国已有几十幢玻璃幕墙高度超过150m,更高的金茂大厦已达420m;国外更高的已达445m(芝加哥西尔斯大厦)、412m(纽约世界贸易中心)。所以,150m的规定只是在当时条件下102规范的适用范围,而不是玻璃幕墙的适用范围。由于这几年大量的经验积累,新颁布的JCJ102—2003规范就取消了适用范围150m以下的规定。同样,在《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》JGJl33—2001中,规定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是150m以下的金属幕墙和100m以下的石材幕墙。这只是规范的适用范围,而当时国内已建石材幕墙达175m高度,在建石材幕墙已达200m高度;国外已建石材幕墙许多超过300mo但必须指出:超规范高度的建筑幕墙应作专门的考虑,如采取必要的技术加强措施;加强设计与施工的管理、审查和监管;进行风洞试验和振动台试验等。同样建造超山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幕墙,承建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